龜縮多日的發展局長陳茂波昨首度現身回應劏房醜聞。曾顯華攝
大角嘴仁利樓4G單位(藍框示)於2010年初成交時,連同一份相信是劏房租約一同出售,並清楚註明「2號房」租金1,250元(紅框示)。
許步明以景捷董事身份在同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上簽名(箭嘴示),令人難以相信她不知道劏房的存在。
陳茂波(左)、許步明(右)
許步明在公司註冊處的登記簽名。
上任五天的發展局長陳茂波,「失蹤」三天後昨終現身,為劏房醜聞解畫。不過,他只是重複周三晚發出的聲明內容,重申與妻子許步明對單位被改成劏房出租不知情,一切轉交妻子回應。許步明其後再發聲明,指自己在景捷發展的實質持股量並非控制性,亦對有關單位租務不知情,但本報翻查景捷發展的物業買賣文件,發現八個單位的管理或交易文件中,五個有許代表簽名,在2010年出售大角嘴仁利大樓單位時,更連同劏房租約出售。
記者:林偉聰 韓耀庭 張岳弢
陳茂波昨現身時木無表情,略顯憔悴。他先表明曾於08年任其競選經理的太太許步明因不慣面對傳媒,故由他代為澄清。他之後便如人肉錄音機般,重複兩夫婦於周三晚分別發出的聲明內容,指景捷發展的租務事宜一直由另一股東打理,許並無批准大角嘴海興大樓4樓 A4單位及上海街136號4樓單位的承租人違規改建成劏房,強調他與許皆不知情。
答問九分鐘又責卸妻
陳稱,許在景捷所佔的股權並非控制性,但承認許需負責任,故已馬上採取行動糾正;並指對景捷少交稅款的揣測與事實不符。許亦正聯絡其他股東商討出售全數手上股權。傳媒其後連番追問既然許沒插手景捷租務事宜,為何又幫景捷簽交地租文件?又要求陳交代打理景捷租務的股東跟陳和許的關係,他卻只將責任推給妻子,兩次表示:「我會將你呢兩條問題轉畀我太太。」或許陳感到久留下去必被問到啞口,竟毫無先兆下突然轉身離開,在場記者及新聞處人員均表現錯愕,陳見傳媒全程不足九分鐘。
八個單位五個妻簽名
許步明於傍晚再發聲明,指自己出任股東及董事的兩間海外公司雖是景捷的註冊股東,但並非實質擁有景捷的全部股權,大部份股權是以代理人身份持有。不過,她並無交代誰是實質擁有者,及為何09年景捷向地政總署就上海街單位交地租的文件由她簽署。
雖然許再三表明自己在景捷無控制權,但本報翻查景捷多年來的物業買賣交易,在八個單位中,其中五個物業的文件,都曾出現許步明的簽名。除了許曾為上海街單位交地租的文件簽名,許在1995年至2010年期間,亦代表簽名賣出另外4個單位(見圖表),而在2010年景捷出售大角嘴仁利大樓4樓 G單位時,更在臨時買賣合約中訂明,買家要同時購入尚未完成的租約,並清楚註明是「2號房」,而該文件亦是由許步明代表簽署,即把劏房租約一併出售。其餘單位買賣的景捷代表則還有區長城及區長善。
特首梁振英亦首次就事件開腔,迴避直接評論事件,只強調政府的品格審查一如既往嚴格,又指市民對問責團隊及公職人員的要求是對,但一定要以全面事實的基礎去審視工作及公職人員。
難再隱瞞:許步明姐夫管租務!
劏房單位「二房東」胡浩賢身份神秘,連日來多次現身為陳茂波夫婦開脫。
景捷發展有限公司於陳茂波的劏房醜聞曝光後,即到單位貼律師信,提出終止租約。張志華攝
兩家互為公司董事
在「二房東」胡浩賢出示兩個劏房單位的租約上,代表景捷一方簽名的是區長城。區長城和區長善(估計是兄弟)在景捷成立初期均為景捷董事,並在90年代多次代表景捷簽署物業買賣合約。00年後,公司的業務主要交由許步明代表處理;至今年7月,許辭去景捷董事一職後,又再重新委任區長城及另一人許嘉麟擔任董事。
翻查許嘉麟的物業,他88年曾買入一個置富花園的單位,向他出售單位的是一個叫「許步蘭」的授權人;而許步蘭的申報地址就與區長城的申報地址一樣,同是位於一個旺角塘尾道單位。消息稱,二人其實是夫婦,而許步蘭就是許步明的姐姐。
許家和區家關係密切,除了景捷這間家族公司外,其他公司亦常見互為董事的情況。例如本身是註冊產業測量師的區長善,曾任「長城測量師行( Au Surveyors Limited)」的董事,當時公司另一個董事就是許嘉麟。不過,陳茂波及許步明至今都未有交代景捷實際的股東身份,及家族有否持有其他舊樓單位。
至於劏房單位「二房東」胡浩賢,資料顯示他曾任「百補堂國際有限公司」及「溢豐實業(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但兩家公司都已先後解
散。他曾向記者聲稱自己尚擁有數個舊樓單位,但無透露實際位置。記者昨日再致電他,但已轉駁至傳呼機,截稿前未有回覆。
一劏三房:違法劏房環境惡劣!
大角嘴海興大樓4樓 A4室被非法間做三個劏房,各設獨立電錶及水錶。
陳茂波妻子許步明的景捷發展有限公司,現時仍持有海興大樓一個單位。
窗戶多面向天井
大角嘴海興大樓4樓 A4單位400多平方呎,一開三變成三間劏房。進入單位是一條長18呎闊3呎的公家走廊,牆上有三個獨立電錶及水錶,水管分別延伸至三間房內。走廊盡頭是1號和2號劏房,屋宇署圖則清楚可見兩房窗戶向利得街方向。
記者曾進入走廊第一間3號劏房,面積僅百多平方呎,住了朱氏三口,內裏有狹小的廚廁,廁所有窗面向天井,放了床和簡單家具後空間所剩無幾。廳的兩扇窗也是向着天井,但天井面積只有80多平方呎,比劏房面積更小,根據《建築物條例》,房間須有一定面積比例向街作採光,窗的面積最小是房間面積的十分一,而十六分一面積的窗戶能打開;若窗戶向天井,天井的平面面積最小要21平方米(約226平方呎)才符合標準。
即將升中四的朱同學說一家人租住此單位約一年,月租2,000多元。關燈後房內漆黑一片,窗戶明顯達不到《建築物條例》的採光要求。任何人若明知而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即使業主聲稱不知租客違規,仍要負上刑責。
另外,屋宇署圖則顯示上海街136號的4樓單位本來應有一條走火通道連接兩條樓梯,該署人員前日到場檢查,懷疑有人非法霸佔了走火通道,興建一幅水泥牆把其中一截通道僭建成劏房,完全堵塞走火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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