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海離開芭堤雅的公寓後一直音訊全無。互聯網
■四名中國男子曾進入桂民海的公寓。互聯網。
桂民海「被失蹤」前會晤的其中一名「綁匪」。
破綻百出、疑團莫釋的瑞典公民桂民海「被失蹤」「被自首」案件,有望不久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瑞典政府派出皇家警察和相關官員一月二十六日抵達曼谷,會同瑞典駐泰大使館,協助泰國警方一同赴桂民海失蹤前居住的芭提雅公寓調查。二○一五年十月十七日,瑞典籍香港「銅鑼灣書店」老闆桂民海,在泰國芭提雅寓所驅車購物後,聽門衛說小區辦事處有人找他,桂民海坐上該人駕駛的車之後,就黃鶴一去不復返。後據泰國警方調查,亦尋找不到該車影蹤。
泰國警方和瑞典官員向負責公寓事宜的物業經理Mai落取口供,自桂民海「被失蹤」起,Mai經理先後三次接聽桂民海打來的電話,然而來電顯示分別在歐洲的克羅地亞、波蘭及非洲的剛果。桂民海為什麼要故弄玄虛,隱瞞身在何方,答案心知肚明!泰、瑞警方又進入桂民海寓所調查,及取得公寓有關監控錄像。去年十一月三日四名疑似中國籍男子,在桂民海失蹤後進入桂民海芭提雅寓所時,於登記冊上留下中文「阿偉」的簽名。他們對大廈人員說:因桂民海先生現人在柬埔寨,所以請他們到桂的寓所。之後,這四名人士,除了拿走桂民海瑞典護照及企圖帶走手提電腦(手提電腦因大廈管理處拒絕放行)外,四個人在桂的寓所內究竟還做了些什麼?拿一本護照,需要四個人,他們是何方神聖?
泰國警方再次向瑞方重申,無瑞典公民桂民海十月十七日後出境記錄。瑞典官員並向泰國警方詳細瞭解從泰國及穿過泰國、緬甸、柬埔寨或老撾邊境通向中國邊境的可能性。
與此同時,歐洲團體邀請與桂交往三十多年,自始至終關心桂民海「被失蹤」事件和詳細著文介紹桂民海「被失蹤」經過的獨立中文筆會會長貝嶺赴瑞典協助調查。
二○一五年十一月,桂民海家人因桂在泰國離奇失蹤,向瑞典政府求助。十二月瑞典外交部曾分別傳召中國大使和泰國大使。泰國大使稱:泰國沒有瑞典公民桂民海二○一五年十月及之後的出境記錄。而中方則無具體答覆。
新年伊始,新華社和中國中央電視台在一月十七日,突然播出了香港銅鑼灣書店、瑞典公民桂民(敏)海先生,痛哭流涕聲稱赴中國「被自首」的視頻。
上述疑竇重重之下,人們要問:
一、從去年十月十七日起到今年一月十七日整整三個月中,瑞典公民桂民海究竟身在何方?是在泰國抑或在柬埔寨?桂民海先生是故意「玩失蹤」,還是被越境綁架非法禁錮,喪失人身自由?四名疑似中國人士,在沒有泰國警方主持下,搜查瑞典公民桂民海寓所,是否侵犯泰國主權?
二、桂民海在沒有瑞典護照的情況下,是如何像四名人士所述,桂在十一月三日前已離開泰國和入境柬埔寨,並能於之後不留下出境泰國的記錄,而入境中國呢?如果桂民海當時人在泰國兼行動自由,為什麼自己不來取重要證件:護照,而要借手四名人士?中國「強力部門」上述行為,是否構成越境綁架,侵犯泰國和瑞典國家主權?
三、瑞典公民桂民海以什麼方式、確切時間進入中國?中國何時開始對瑞典公民桂民海採取何種強制措施?為什麼瑞典外交部傳召中國大使,中方不敢按《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中國法律規章據實相告?
其實中國越境綁架外國籍公民,早有「前科」。一九九四年,中國強力部門就將澳洲公民彭建東從葡萄牙治下的澳門綁架到深圳,震驚澳洲朝野。經澳洲政府長達六年交涉彭建東才獲釋放。此次對瑞典公民桂民海所作所為乃故伎重演而已,毋庸置辯中國政府已侵犯泰國、瑞典國家主權!同時,中國於境外國家,綁架外國籍人士,非法禁錮侵犯人身自由,這是在實施不折不扣的恐怖犯罪行為。
違反《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瑞典外交部新聞官員Karin Mylund今年一月十八日回應媒體指:瑞典政府自去年十一月初得知瑞典公民桂民海失蹤,已向中國政府要求澄清事件。瑞典非常嚴肅看待中國官方至今未就此事向瑞方提供任何說明的事實。一月二十二日瑞典外交部長瓦爾斯特倫接受瑞典通訊社訪問時說:對於兩名瑞典公民被中國拘留並在電視廣播上公開認罪,我們通過外交渠道表明這是不能接受的。我們要資訊及希望見到他們。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在十八、十九兩日的記者招待會上表示:有關桂民海案情,媒體報道已經比較詳盡,他沒有新的補充。中國自稱是「法治國家」,是「負責任的大國」,就算「桂民海案情,媒體報道已經比較詳盡」,「媒體的報道」能否與中國外交部的答復劃上等號?在瑞典政府採取傳召中國大使重大舉措,和外交部長親自表態的情況下難道中國外交部真的「沒有新的補充」? 中國和瑞典訂有引渡協定,中、瑞都先後參加一九六七年三月十九日生效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瑞典是歐盟中要求歐盟取消對中國軍事制栽的友好國家。
該《公約》第三十六條規定:領事官員得自由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及會見。派遣國國民與派遣國領事官員通訊及會見應有同樣自由。此外《公約》規定,作為派遣國的瑞典政府,有權會見被中國採取強制措施的瑞典公民桂民海。中國政府至今仍拒絕瑞典政府合法合理要求,失信世界誤導世人,違反了《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中國政府作法自斃
中國外交部另一發言人陸慷二月二日回答記者有關中國是否在泰國綁架了瑞典公民桂民海時說:中國執法機關是在依法辦事,包括如果我們需要跟其他的國家、政府開展一些執法的合作,也都是雙方商定的,依法辦事的。
作為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所謂的「依法辦事」,卻連外交部會同多個部門制訂的法律規章,都茫然無知。
中國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關於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
《規定》第一條總則第一款:「本規定中『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及外國、外國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
瑞典公民桂民海案件,在中國屬「涉外案件」。
《規定》中「關於涉外案件的內部通報問題」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應當將有關案情、處理情況,以及對外表態口徑於受理案件或採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時內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在接到通報後應當立即報外交部」。據此,中國外交部和中國駐瑞典大使館,對瑞典公民桂民海案件早已全面掌握。
關於涉外案件通知相關國家,《規定》中的「通知內容」:「外國人的外文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證件號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有關情況,當事人違章違法犯罪的主要事實,已採取的法律措施及法律依據,各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制定固定的通知格式」。
「通報時限」:「雙邊領事條約明確規定期限的(四天或七天),應當在條約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如無雙邊領事條約規定,也應當根據或者參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國際慣例盡快通知,不應超過七天」。
僅以一月十七日桂民海電視「亮相」以來,已經過了幾個「七天」,中國政府「知法犯法」,違反了自己上述制訂的法律規章,沒有「依法辦事」通報瑞典政府。特別是桂民海去年十月十七日後,無泰國出境記錄又無中國使、領館給予簽證事實下,何時何法入境中國「自首」!中國政府欲蓋彌彰捉襟見肘「作法自斃」,即使似陸慷、洪磊鼓起如簧之舌都迴天乏術,難以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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