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事發當晚手持警棍。
朱經緯涉嫌用警棍打向途人的一刻。
警方昨日表示,就一名男子2014年11月26日投訴在旺角被一名警務人員毆打,經全面及深入調查,並徵詢法律意見後,昨日拘捕一名57歲男子,控以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據悉,這名57歲男子正是2014年在旺角涉嫌揮舞警棍擊打途人的退休警司朱經緯。案件周五(3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律政司兩度提法律意見
警方並重申,絕不容許任何警務人員作出違法行為,如有個別警務人員涉嫌違法,警方必定公正調查,絕不偏私。另外,律政司亦表示明白社會關注案件,一直依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處理,並兩度就是否提出刑事檢控提供法律意見。
2014年底退休的朱經緯,案發時為沙田分區指揮官,他涉嫌於2014年11月26日示威者「佔領」旺角期間,在旺角處理示威時驅趕途人,而他被媒體拍到揮動警棍,先後兩次擊打途經人士,當中一次打向途人的頸背,另一次攔腰打向另一男子。
其中聲稱遭朱經緯擊打頸背的鄭仲恒,事後向警方投訴警察課投訴,投訴警察課指由於資料不足,查不到警務人員身份,所以將投訴列為「無法追查」,但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未有通過有關結論,並最終在2015年底確定投訴「證明屬實」,會在其行為紀錄簿上給予一個警告。不過,朱經緯當時已退休,紀律懲處對他並無實際影響。
事主上月初曾發公開信
報稱被毆打的事主鄭仲恒與其律師團隊,上月初向律政司發出公開信,要求律政司在兩個月內提出檢控,否則會「以一切合法方式,包括私人檢控去維護公義」。對於警方昨起訴朱經緯,鄭仲恒昨表示警方未通知他案件的最新進展,但直言事隔兩年多,朱經緯被起訴也沒有特別的感覺,如果法庭需要他作證,會盡市民的責任上庭作供,他亦希望事情快一點完結,但鄭仲恒又強調「遲來的公義,就等於不公義」。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是刑事罪行,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三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即代表有關襲擊會導致實際的身體傷害,控方必須證明有關襲擊導致實際的身體傷害,而實際身體傷害不一定是嚴重傷害或永久傷害,打至他人瘀傷,已經導致實際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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