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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共產黨「雞毛當令箭」


網路為垃圾政權設計的認為最適配中共的匪旗。
欺世謊言當「令箭」
中國有句俗話叫「撿到雞毛當令箭」。「令箭」本是發號施令用的或三角形或方形的小旗,拿到「令箭」就是要執行命令,在這個意義上「令箭」就是「法」。「雞毛」卻是無關緊要的東西,把兩者聯繫起來固然有其荒唐之處,但也有其巧妙之處。荒唐處在於一是微不足道的,一是莊嚴的;一是虛飄的物事,一是「令」一是「法」,是必須執行的硬件。巧妙之處在於變通的機智,譬如紅軍偉大的「長征」。既要上「征」途而且是「長」征,總該預先有個目的地,但中共的「長征」卻是沒有目的地,說穿了就是擇路潰逃。哪裡沒有危險就往哪裡跑,最後見到一份報紙上說陝北還有人有一股力量有一撥隊伍,於是到了陝北。叫這段亡命之旅為「長征」是在擺脫了國民黨的圍、追、堵、截之後的事,可見這是含著撒謊的大智慧,幾十年被津津樂道。
現代社會的趨勢、走向或曰潮流就是法制、人權、民主。管你是君主立憲、民主立憲,繞來繞去也繞不過「法」。就連處在神位上的獨裁極權主義的舵手毛澤東也不得不說:「法律這個東西,沒有也不行,但我們有我們的一套」,「憲法是我參加制定的,我也記不了,我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說白了就是靠「雞毛」而不靠「令箭」。

無視法律以「令箭」治國
劉少奇是國家主席,彭德懷、賀龍是開國後第一批元帥,這樣一些重量級人物的權力、權利、地位甚至於人權、人格(我們以前不談這些)是通過「法」的一定程序賦予的,卻可以不通過「法」去廢止。只須某人一個暗示或一次會議或一篇文章的點名或內部的紅頭文件(這些都可叫做無足輕重的「雞毛」)等把他們打入地獄,任「革命小將」和「革命人民」侮辱、貶損。一九四九年以前就有「共產黨的會多,國民黨的稅多」的民諺,共產黨就是一個善於製造「雞毛」者,這就是「我們有我們的一套」。一九四九年以後,我們不是沒有「法」,我們也定了《憲法》,還經過了幾次修訂。「六中」全會看來似乎要把中國「法治」一番的味道,單是提的「體系」就有一長串,什麼「完備的法律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的法規體系」等等。正如列寧在《唯物主義與經驗批判主義》中所言:「誰害什麼病,誰就老談什麼病!」正因為我們缺「法治」才喋喋不休閒磕牙,到頭來不是我們叫嚷響的「法」,這「法」那「法」在起作用,起作用的反而是「雞毛」。《炎黃春秋》的編輯、出版、發行權益是「法」賦予的,但當它的權益受到侵犯,法人代表杜導正訴諸法律時,幾級法院都不予立案。他們只認「雞毛」──藝術研究院及其上司的決定。
本來「煽動分裂國家罪」應當是一個大罪名,法律就該有具體的界定與定義。但西藏方面的掌權者定這項罪卻不憑刑法的相關條款說事,整治「圖百特」(tubetan即西藏)卻憑《寺廟「以案說法」讀本》。按「讀本」所指:所呼口號或書寫了「達賴喇嘛長壽」、「讓達賴喇嘛回圖百特」或高舉達賴喇嘛法相的都算在「分裂國家罪」項下,西藏當局就曾以這項罪判處了碰在槍口上的四年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徒刑。有叫桑吉嘉文者辯稱道:「實質上,他們只是表達了圖百特人的想法或者意願,最多是享用了他們的言論自由、主張和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基本人權。」這事兒與美國二○一一年九月發生的佔領華爾街運動及美國政府的舉措形成了鮮明的反差。佔領華爾街長達數月,人數達到上萬,佔領者提出了形形色色的要求。但紐約市長邁克爾‧布隆柏格卻聲明:「民眾有抗議的權利,如果他們想要抗議,我們將樂於確保他們有舉行活動的地點。」佔領華爾街在進行,紐約警察局卻部署大批警力維持秩序,疏導交通。

以意見、條文、指示取代法律
早在二○一二年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文:《關於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自焚為「犯法」。按:自焚是犯法並不是根據法律的某條某款,依據的仍然是「意見」,說穿了就是「雞毛」。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修改、解釋法律和撤銷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法規、決定和命令。「意見」或某領導的講話根本就不是法律或不能當做「法」來看。
按「雞毛」所指,每年自殺的中小學生就犯了罪,這些自殺學生的家長就不該獲得學校或教育部門的賠償──如果比照西藏多名自焚獲救者都受到嚴厲處罰的案例。
看一看色達喇榮寺五明佛學院自殺僧尼的悲慘與壯麗──這些僧尼與學員眼看著自己心目中神聖的殿堂被推土機強勢推倒的時候,他們心中牢記著已故尊者堪佈晉平措的教誨,只是把磨得油光?亮的佛珠抱在掌心,雙手合十,含著眼淚,默默地祈禱,而沒有任何暴力反抗行為,連一句粗暴的謾罵都沒有。有的當寬容達到極限時,寧願犧牲自己的生命也不違背佛教戒律,這是多麼悲慘和壯麗的場景。這樣的自殺者何罪之有?
可見我們的「雞毛」反人性的殘酷。從本質上探究紅頭文件所謂的「意見」,它確是一種不折不扣的習慣權利(如毛澤東津津樂道的)。借用馬克思的話說,這種習慣權利「按其內容來說是反對普遍法律形式的,他們不能具有法律的形式,因為它們是已固定的不法行為。」(《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三篇論文〉,《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P143)這段話使我們明白了為什麼至今中國沒有《新聞法》、《工資法》(美國就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總統的工資不能高於最低工資的若干倍),如果有了法,就法說了算,沒有法就可依「我們的一套」制定的「雞毛」說了算。
製造「雞毛」就是幾十年來們「紅色官僚」的習慣,但「一個人的行為並不因為已成為他的習慣就不再是不法行為,正如強盜兒子的搶劫行為並不能因為是家風而被宣告無罪一樣。」(馬克思,同上文上書)

來源轉自:
【2016年11月號 爭鳴總469期(大陸)楊十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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