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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曾鈺成:人大釋法指明監誓人責任 未授權力


曾鈺成表示,立法會主席不可直接宣布議員喪失資格。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釋法,結果是愈釋法愈混亂,令社會各界要自行「再釋法」,眾說紛紜。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昨天表示,全國人大釋法指明監誓人的責任,但無授予權力是否可宣布、 拒絕或忽略宣誓的議員已失去資格,要等法庭裁決;如果人大常委或律政司認為已有賦權,就應該清楚講出,否則主席不可作出如此嚴厲的決定。曾鈺成又指出,相信立法會亦會研究日後繼續由秘書長監誓是否合適。
就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早前批評曾鈺成擔任立法會主席時,容許「加料」宣誓議員第二次宣誓是無法律依據。曾鈺成昨天出席公開場合後回應時,先反問:「是否在任何情況下,議員第一次宣誓未有依法完成,就一定不容許再宣誓?如果話一定唔可以做第二次,咁黃定光議員都唔可以第二次宣誓。」

立會主席一人判斷議席存廢不適合
曾鈺成表示,現在一般的說法是在第一次宣誓的行為已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就已喪失議員資格。「問題是如果由立法會主席來作出這個判決,是否合理呢?」他認為,立法會主席沒有此權力。「如果你話立法會主席無一個法律依據容許議員再作宣誓,我想指出,立法會主席更加無法律依據去宣布一個議員因為無依法宣誓就喪失資格,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決定」。他補充,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律師在法庭亦指出,即使議員殺人判了刑,立法會主席都不可直接宣布對方已喪失資格,而是要由議員議案,三分之二通過才可剝奪資格。
曾鈺成又反問:「如果一個議員被主席指宣誓無效就喪失資格,大家是否可接受?」他憶述2012年的情況下,他作為立法會主席是沒有選擇,必須命令有關議員再次完成宣誓。他說,若當時有人去法庭覆核他的裁決,由法庭去處理才是合理做法。
曾鈺成表示,釋法沒有授予監誓人權力去宣布議員喪失議席,依然要等法庭裁決,律政司司長有相類說明。除非法庭審案時已明確裁決監誓人有相關法定權力,但現在未看到有此權力。「由一個監誓人去做又是否合理呢?」他以自己2004年宣誓為例,將「擁護」,說成「效忠」,其後改口更正,沒有人會認為他是故意拒絕宣誓,但如果有人完全扭曲誓言或加侮辱句子,不可說成無心之失。

林鄭強調政府會依法辦事
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昨日亦再一次回應事件,她批評部分立法會議員宣誓時罔顧應有的莊嚴行為,做出一些令全港市民感到憤怒的行為。她強調政府一定會依法辦事,但她無詳細說表如何依法辦事。
他續說:「今次梁君彥裁決五位議員宣誓無效,政府司法覆核只針對兩位議員,點解又可以畀另外三位重新宣誓,有無違反釋法?有個界線要劃,由監誓人去劃呢條線啱唔啱?」

來源轉自:
【2016年11月13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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