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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迫害法輪功元凶羅干罪狀公告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大紀元資料圖片)
羅干,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一九九九年六月,羅干協同江澤民為公開全面鎮壓法輪功做組織準備,另立了一套超越國家憲法,超越國家司法體系,超越國家立法程序,凌駕於整個國家政權之上的專門迫害法輪功的特殊權力機構:「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六一零」辦公室),羅干任副組長。二零零二年,羅干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年任「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組長。
羅干為討好江澤民,達到向上爬的目的,與專權、妒嫉、早想發動迫害的江澤民一拍即合。從一九九六年開始,羅干就一直給江澤民鎮壓法輪功出謀劃策,是台前幕後的心腹同謀,是對法輪功所有迫害步驟、形式、手段的陰謀製造者,並親自不斷地挑起迫害法輪功的事端,也是江澤民最凶殘毒辣的打手、幫凶。
羅干竊據國家領導人的高位,把迫害法輪功迅速推向從中央到地方的全國黨、政、軍系統,盜用整個國家機器實施對法輪功的全面迫害。羅干所掌控的從中央到地方的政法委係統成為迫害法輪功的最主要力量,並把持著從中央到地方超越一切權力、專門迫害法輪功的「六一零」組織,使其陰謀迫害更加肆無忌憚、為所欲為。羅干在與江澤民從早期密謀、策劃迫害;到以國家領導人的身份發號施令、組織、推動迫害;到江澤民下台後仍以竊據國家領導人的實權要職加重瘋狂執行迫害的所有階段過程中,都是首當其衝的迫害元凶,其血債纍纍,罪大惡極,是江澤民「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流氓犯罪集團的核心人物和罪魁禍首,羅干對法輪功群體十五年來所遭受的全部迫害負有直接操縱者的全部法律責任!

迫害法輪功元凶羅干 罪行如下:
一、為發動和推動迫害、 陰謀構陷法輪功 。一九九九年公開迫害法輪功之前,羅干便與江澤民多次密謀加害法輪功。一九九七年初,羅干命令大陸公安部門在全國範圍對法輪功進行秘密調查,欲定法輪功為「X教」,陰謀取締,因調查反饋頗好未果;一九九八年五月,羅干又與連襟何祚庥密謀,挑起「北京電視台事件」,造謠抹黑法輪功,但陰謀再次受挫;一九九八年七月,羅干再次通過公安部一局發文《關於對法輪功開展調查的通知》,公然把法輪功先定罪為「X教」,然後佈置全國各地公安部門進行「臥底調查」蒐集證據,但調查結果好評依舊,再次失敗;三次失敗羅干一夥更變本加厲,又策劃操控了「四、二五」事件,繼續造謠、誣陷法輪功「圍攻中南海」並作為發動迫害法輪功的直接藉口、理由;二零零零年底,在江XX感到迫害法輪功難以支撐的時候,羅干仍一馬當先協同血債幫策劃、導演了一場震驚世界的「天安門自焚偽案」嫁禍法輪功「自焚偽案」發生後,羅干立即協同曾慶紅組織從中央到地方、到海外的大肆誣蔑、誹謗的輿論攻勢,把迫害迅速推向全國各省、地、市、縣、鄉、村落、各行各業、每一個基層單位,並推向全世界。
二、操控政法委、「六一零」迫害體系,部署推動全國的鎮壓行動。羅干長期以來,充分利用掌控的中央政法委、公安機構、「六一零」迫害體系,瘋狂迫害法輪功。羅干在歷次全國政法、公安系統高層會議上做報告,親自佈置鎮壓法輪功計劃和號令「嚴打」,並在其它全國性會議上對法輪功進行誣蔑、攻擊和號召推動迫害。還以中央「六一零」辦公室名義和其它部門聯手在全國推廣大型詆譭法輪功的展覽等一系列誣蔑活動;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中宣部、中央各國家機關、駐京軍事機關等單位聯合舉辦「法輪功形勢報告會」,羅干是主持會議者之一。這次會議公開提出,加強打擊法輪功的力度,實施江澤民「名譽上批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份直接火化」的屠殺指令。羅干積極推行江澤民對法輪功這一「群體滅絕」政策,直接參與制定並親自實施了對法輪功步步升級的殘酷打壓、滅絕政策,部署和推動了全國的鎮壓行動乃至延伸海外的全面迫害。羅干對這場殘酷迫害的所有迫害形式、行動、後果負有當事人的直接責任。
三、在全國各地坐鎮 瘋狂部署鎮壓 計劃和嚴打督查。羅干迫害法輪功不擇手段極其殘忍。作為國家領導人,羅干在當政期間頻繁到全國各地蹲點坐鎮,公開或秘密部署鎮壓和督查嚴打法輪功。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三日,羅干坐鎮湖南衡陽市,六天中,衡陽市地毯式抓捕了一千六百多名法輪功學員;與曾慶紅組織、策劃代號「三號風暴行動」,向全國各省、市派遣專業計算機網絡人員,破壞「明慧網」運行;二零零二年九月,羅干到海南省,下令該省在兩年內要「吃掉」堅強不屈的法輪功學員;「要重點對做資料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消滅」;「建立專門洗腦基地,對所有法輪功學員強制洗腦」;長春「電視插播」事件後,羅干立即赴長春坐鎮指揮,瘋狂抓捕了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多人被迫害致死;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法輪功學員在重慶監獄附近安放小喇叭、播放法輪功真相兩個多小時,事件驚動了羅干,第二天立即飛赴重慶實施抓捕;法輪功學員高蓉蓉案、王博案,羅干都親赴現場,親自指揮搜捕行動;高蓉蓉案是羅干親自批示佈署抓捕,大批公安、特務瘋狂出動,晝夜搜捕高蓉蓉,被綁架後三個月迫害致死,參與營救高蓉蓉的學員及家人也遭到綁架、迫害;羅干多次指令馬三家勞教所,「加大迫害力度」並親赴蹲點督察,在羅干的慫恿下迫害更加慘烈。二零零零年十月,女二所強行將十八名法輪功女學員剝光衣服投入男犯牢房,後果令人髮指。截至二零零七年,馬三家勞教所至少有十三名法輪功學員被殘酷迫害致死,至少有二十三名法輪功學員精神失常。如此迫害案例無數、罪證如山,羅干從陰謀策劃、到指揮部署、到身體力行,都事必躬親、已致極端瘋狂的地步。
四、表彰迫害凶犯,利誘全國黨政機關、公檢法系統瘋狂參與迫害。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中組部等中央和國家機關七個部、委、辦在北京召開對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一百一十個單位和二百七十一人的表彰大會,羅干到場親自宣讀《表彰決定》。其中,指揮毆打、抓捕天安門廣場和平請願的法輪功學員的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分局政委陳友和臭名昭著的遼寧省馬三家勞教所女二所所長蘇境等,受到羅干表彰並作大會發言,向與會三千多人宣講迫害法輪功的經驗;二零零七年三月,全國監獄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羅干會見、表彰迫害法輪功突出的全國監獄系統集體和個人代表。羅干積極推薦馬三家勞教所的迫害惡行及手段,蘇境因此受到司法部多項表彰和高額獎勵。在全國範圍內,對蘇境這類迫害打手都按折磨法輪功學員輕重、「轉化」率高低分獎金、提職重用。羅干的表彰、利誘推動了全國傚法,遍地馬三家,使迫害愈演愈烈。
五、慘絕人寰的酷刑、活摘器官殺人。羅干作為中央政法委和「六一零」雙重迫害系統的惡首,在其操縱下,政法委和「六一零」已成為從中央貫穿全國的流氓犯罪系統,羅干在推動全國迫害、監督實施迫害到瘋狂延續迫害的過程中,無數法輪功學員在當地的公安局、派出所、戒毒所、拘留所、勞教所、監獄、秘密集中營、精神病院、包括已淪為黑監獄的各省市駐京辦事處和各種秘密集中營、被施以幾百種以上極端殘忍的各種精神折磨、酷刑折磨、藥物毒殺、人體試驗、活摘器官等方式殺害,無數學員當場被折磨致死、致殘、致瘋,其狀極其慘烈;大量失蹤的法輪功學員被活摘器官殘殺牟利,或做人體標本,或做活體醫學試驗。十五年來,幾百萬法輪功學員死於這場殘酷迫害
六、對精神和肉體實施同步迫害的法西斯集中營——「洗腦班」。從一九九九年七月起,羅干協同江澤民血債幫為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在全國範圍內除西藏外,瘋狂設立「洗腦班」。上至中央國務院各部委,下至省、地、市、縣、鄉;公安系統、軍隊系統、政府機關、高校、公司、廠礦企業和勞教所、監獄等等無所不及。「洗腦班」成為它們網羅一群惡警、流氓、勞教所人渣、猶大組成的流氓犯罪團伙、對法輪功學員精神和肉體同步迫害、殘殺的黑監獄、法西斯集中營、無數罪惡的源起。「洗腦班」是羅干血債幫通過刑事迫害之外的一個最重要迫害場所,其迫害目地是對全社會所有法輪功學員下毒手,無一放過。「洗腦班」成為他們精神和肉體同步虐殺的集合地,實質迫害手段絲毫不遜於監獄和勞教所,甚至更無法無天、更為所欲為。十五年來,無數法輪功學員一批又一批被劫持進洗腦班經受酷刑、暴力洗腦和各種迫害。誰堅守信仰、拒絕轉化,就是五花八門的精神折磨,肉體摧殘,打毒針、下毒藥,強姦、送精神病院折磨,其惡行登峰造極,手段極其卑劣和殘忍。大量學員在洗腦班被迫害致瘋、致殘、致死,衍生無數深重的罪惡。
大量罪證表明,羅干作為迫害法輪功元凶之一,對十五年來法輪功群體所遭受的所有形式的精神傷害、肉體傷害、經濟迫害,幾百萬法輪功學員失去生命,幾十萬人被非法活摘器官,上億法輪功學員的眾多親屬被株連受害等等無數血債、命案、均負有當事者的直接責任!
綜上,羅干實屬罪惡纍纍,罪大惡極的迫害元凶。羅幹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已構成違法違憲多項犯罪。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羅干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羅干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羅干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羅干觸犯國際法中「 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羅干十五年來對法輪功群體犯下的纍纍罪惡符合上述所有定罪條款。
天網恢恢,難逃萬一。二零零二年以來,以江澤民為首的迫害法輪功血債幫,已遭到國際社會多國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元凶羅干,也被聯合國、比利時、西班牙、德國等眾多國家以「酷刑罪」、「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起訴,同時,被列入加拿大皇家騎警的監視名單以及向美國政府提交的禁止入境名單。
迫害法輪功元凶羅干和中共所有迫害法輪功血債幫的下場一樣,絕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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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號入座的邪教鑑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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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5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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