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指,事主及其家屬有理由起訴警務署署長因非法拘留而索償。
第一,警方於5月3日(周日)到事主住宿的院舍中搜證時,已有足夠證據(包括人證、影片、文件)證明事主在案發期間,正在院舍當中,林指出,在如此強烈的不在場證據下,警方有責任即時釋放事主;然而,警方卻繼續通宵拘留事主,又於翌日通知其家屬將會將事主帶上法庭,更表明可能會拘留事主多兩星期,林批評此舉是濫用警權。他又質疑,警方知道事主有不在場證據後,仍不釋放事主是非法拘留,事主及其家屬有理由起訴警務署署長,因非法拘留而索償。
第二,警方替事主錄取口供時,竟沒有按相關規定,安排照顧他的家人或社工在場,林卓廷指此舉嚴重損害事主法律權利。加上事主為智障人士,其供詞根本不能反映他想表達的意思,這份供詞根本不能呈堂,在場警務人員應相當清楚,但警方卻仍在這情況下替其錄口供,為極不合理、不負責任,故他要求警方調查相關案件,當中是不是有警員濫用職權,甚至牽涉警員妨礙司法公正,並將有關調查結果向公眾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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