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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警要Google刪打犯片遭拒



「網絡23條」尚未立法,互聯網的言論自由早已受威脅。Google官方報告指,去年警方曾要求他們移除Google旗下YouTube的一條影片,原因是影片指警察在警車上打人,警方認為屬錯誤訊息。民陣狠批警察濫權,有如內地政府以阻截謠言為名侵害網民的人權,嚴重赤化香港。曾被警察在警車上毆打的社運人士更指,事件有如中共六四後抹走歷史。
記者:陳建平 馬志剛
網絡巨擘Google每半年會發表一次《資訊公開報告》,交代網站的各種統計數字。最新一份報告指去年7至12月期間,Google曾收到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轄下的科技罪案調查組要求,希望移除一條YouTube影片,原因是片中散佈錯誤訊息,指香港警察在警車上襲擊一名被捕人士。但結果Google企硬,無移除相關影片,報告並無提及該影片的標題。
料與反東北或鳩嗚有關
報告又指,去年7至12月Google共收到三個來自香港行政機構的移除要求,但Google全無下架;另有兩個附有香港法院命令的要求,希望移除網站21個項目,Google亦只配合了一半。外國政府也有類似要求,例如英國去年就根據國家反恐法,要求Google移除一條伊斯蘭國的宣傳影片並獲受理。
去年有兩宗警察疑在警車打人的事件較為轟動,第一宗是去年6月13日反新界東北示威期間,黃永志及周諾恆等五位社運人士表示被拉上警車後,遭警員拉下窗簾關燈毆打,事件最後不了了之。第二宗是去年平安夜警方在旺角拘捕12名「鳩嗚」人士,19歲少女畢慧芬投訴被帶上警車後,遭三名女警用粗言辱罵及掌摑臉和耳。
黃永志接受查詢時指,今次警方要求YouTube下架,令他想起中共在六四屠城後嘗試抹走民間的記憶,他慨嘆已無法令相關警員入罪,現時警方卻連批評的聲音都容不下。
港府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移除內容,其實並非新事。2013年政府回覆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的質詢時透露,2010年2月至2013年2月,八個政府部門共向多個網站發出7,003項移除要求,全部都不是根據法庭命令提出,其中警務處以防止罪案為由45次要求網絡供應商移除資料,全部成功。

民陣指警行為「公安化」
民陣警權組召集人吳仲達批評警方濫權,侵犯言論自由。他指出,倘若警方覺得該影片有問題,可以發聲明澄清真相,讓公眾評理,但無理由粗暴地要求移除影片,「每個人都有自己嘅看法,唔能夠你覺得條片唔啱,就要求人整走佢」。他認為警方的行為「公安化」,看到不合心意的資訊就要封鎖。
莫乃光認為Google作為大公司才敢拒絕港府的要求,但中小型網站承擔不起與政府對簿公堂的訟費,一般較易妥協,因此若政府不自我限制,言論自由受到的威脅將不斷增加。警方回應指如須要求相關機構配合,會按照相關法例或程序進行。

政府移除要求多針對評論

■Google自2010年起公佈世界各地政府提出的移除要求。資料圖片
Google自2010年起公佈各地政府提出的移除要求,有關數量一直上升,由2009年下半年的1,062宗急升至2014年下半年的3,523宗。政府移除要求通常是針對政治評論和批評政府的內容,亦有個別政府官員則常以誹謗、隱私權和版權法為由,希望移除Google轄下網站的政治言論。
Google規定,政府須以書面方式提出要求,並盡量詳細描述所要移除的內容,以及說明所要移除的內容違反了哪些法律。Google不一定會配合政府的要求移除內容,例如某些要求可能不夠明確。
2014年7至12月期間,世界各地政府機關要求Google從YouTube移除的項目共有12,343個,Google只移除了當中的6,061個項目,其中1,282個項目證實違法,另外4,779個項目則違反《YouTube社群規範》。

■記者蔡元貴
法律界促公開理據

■律師文浩正指警方做法令人不解,希望警方可公開解釋理據。資料圖片
警方要求Google將指稱警方在警車上攻擊被捕人士的影片移除,警方消息人士表示,若相關影片或資訊涉唆使他人犯罪,「例如教人點樣欺詐,令其他人有樣學樣去犯案,為防止罪案同偵查罪案,警方會要求網絡搜尋公司將影片下架」。據悉,警方會視乎情況而採取相應行動,「有啲公司經勸喻就會下架,但有啲就講明要搜查令先得,警方就會因應情況而採取相應行動」。
涉唆使犯案須移除
不過,法政匯思召集人文浩正指,若相關影片有刑事成份,警方可直接拘捕拍片者;若認為影片有誹謗成份,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命令禁止該影片繼續傳播。但今次警方似乎無採取上述做法,只是要求Google將相關影片下架,令人不解,希望警方可公開解釋理據。 有法律界人士亦指出,若相關資訊涉唆使他人犯案,或法庭判決有誹謗成份而頒下禁制令,Google有法律責任移除相關資訊,「如果只係單方面指控,好似今次警方呢個要求,冇充足法律理據,Google未必會理會」。
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曾在網誌撰文,討論在歐盟實踐的「被遺忘權」,即市民有權要求搜尋網站移除有關自己的負面或過時資訊搜尋結果。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被遺忘權」只保障個人權利,並不包括警方等政府機關,「對個人保障係高過公權力,尤其係執法機構,否則,被遺忘權容易俾當權者濫用,成為打壓言論自由嘅工具」。

■記者謝明明

來源轉自:
【2015年12月7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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